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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一
第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qū)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財政、建設、規(guī)劃、民政、環(huán)保、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協(xié)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統(tǒng)稱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進入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二
(三)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權利;。
(四)已依法登記發(fā)證;。
(五)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權屬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九條通過出讓、轉讓和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用于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和城鎮(zhèn)居民的住宅建設。除農村村民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外,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或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可以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建設用于銷售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
第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原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轉租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辦理轉讓、轉租手續(xù)。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及其附屬設施流轉后,不再批準新的住宅及附屬設施用地。村民購買商品住宅并將住宅用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復墾的,參照本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和標準進行貨幣補貼,由村民轉變?yōu)榫用瘢硎艹鞘芯用竦耐却觥?/p>
第十三條集體土地流轉實行合同管理和登記制度,以明確和規(guī)范流轉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三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5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規(guī)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yè)政策及當?shù)赝恋乩每傮w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或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或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因轉讓、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導致住宅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賣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第五條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和住宅建設。
第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條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沒有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
第八條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2.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
3.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第九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第十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和監(jiān)督??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審計、勞動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民集體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yè)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guī)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xié)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xù)使用的,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為原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相關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占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tǒng)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钣糜诒炯w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yè)、民政、財政、衛(wèi)生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fā)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讓、轉讓、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和進行住宅建設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主要包括: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事業(yè)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憲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四
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農民群眾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群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詳見《土地使用證》附件),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畝),其宗地位置與四址范圍如甲,乙雙方確認的附圖所示。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出租地塊用途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務必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變更用途,須經甲方及當?shù)亟ㄔO規(guī)劃主管部門同意,甲乙雙方協(xié)商調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用途變更手續(xù)。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乙方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時繳納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內繳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的按全年計收。
乙方不按時支付年租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額的______‰向甲方交納滯納金。
超過六個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甲方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調整,每隔________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為百分之______。
租金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協(xié)議,乙方應按新的標準繳納年租金。
第七條乙方依據本合同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如需轉租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雙方簽訂轉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
第八條乙方在理解租賃場地移交手續(xù)后,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移動。
界樁遭受損壞或移動應及時報告甲方重新埋設,測繪費和界樁費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乙方在租賃場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或翻建建筑物,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xù),雙方應簽訂土地租賃期滿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處置協(xié)議。
第十條土地租賃期滿,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交還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注銷登記手續(xù)。
對該地塊內乙方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應按雙方簽訂的處置協(xié)議,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的60天內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向乙方發(fā)出書面處置通知。
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的,須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甲方提交續(xù)租申請,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續(xù)租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乙方因提前終止經營等原因,需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賠償金。
第十二條依據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眾非農業(yè)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在特殊狀況下,因國家和農村群眾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群眾土地所有權者報經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審核和_________政府批準后,能夠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群眾土地所有權者根據土地利用現(xiàn)狀,給予承租方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租賃地塊所屬轄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報_________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一份交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存檔。
第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五
第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出租合同。
第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相關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六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1、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縣___鎮(zhèn)___村___組小地名叫___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坐落四至:前抵:___后抵:___左抵:___右抵:___地塊數(shù)___塊,面積___丈。
永久。
以___元/丈計算,共計人民幣大寫:___元。
和土地戶簽定合同后,一次性付清。
1.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生效。
2.自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二百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xiàn)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幾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七
原承包方:(以下稱甲方)。
接受轉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合法原則,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自愿就甲方從本集體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承包土地______塊,地名四至界線分別為共計______畝非基本農田轉讓給乙方經營。
三、轉讓期限為,從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因國家的'惠農政策,發(fā)放的補貼(包括糧食直補款)及其它優(yōu)惠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對轉讓土地擁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有權自主決定種植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產活動。乙方不得在土地內搞建筑。
六、乙方因經營需要,可以對土地進行合法平整、開發(fā)、利用并取得收益。
七、轉讓期滿后,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甲方繼續(xù)承包該土地,乙方無條件退出。因轉讓土地經營權屬發(fā)生糾紛,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負責處理。
八、乙方轉讓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因征地產生的優(yōu)惠政策及待遇也由甲方享有。
九、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書面解除。一方違約向守約方承擔責任。
十、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證明人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八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成交價款和付款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將一定年限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yè)的,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作為租賃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賃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比照國有建設用地的方式進行,按許可用途控制在最高年限以內執(zhí)行。
(二)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較長時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應實行有期限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五)集體經濟組織有效證明;。
(六)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委托書和交地承諾書;。
(七)地籍調查表、地籍測繪成果和地形圖;。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由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經審查批準符合流轉條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后,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城市、鄉(xiāng)鎮(zhèn)、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和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應當協(xié)助做好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經依法批準變更土地用途的,合同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合同,調整出讓價款或租金,并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特殊情況,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協(xié)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xù)使用的,按本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關手續(xù)。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九
主要包括: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事業(yè)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無規(guī)定。
憲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鞭r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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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甲方根據本合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第三條甲方以現(xiàn)狀轉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面積為平方米,用途,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xiàn)狀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年限為年,自領取該宗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用途為在轉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土地所有者及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調整或補交土地收益。
第六條本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平方米(小寫元/平方米),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小寫元)。
第七條轉讓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第八條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土地開墾費等有關費用,由方交納。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當持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轉讓期屆滿,土地所有者有權無償收回轉讓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有權有土地所有者無償取得。乙方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30日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xù)期后重新簽訂轉讓合同,辦理批準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應付款項等,從滯納或違約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5‰繳納滯納金。逾期15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甲方應從延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付轉讓費的5‰賠償違約金。
第十三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流轉批轉機關批準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雙方,土地所有者、鎮(zhèn)、縣(區(qū))、市人民政府各執(zhí)兩份。本合同于月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檔為doc格式。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丙方(中間人):
經各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永久轉讓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土地概況:
1、該塊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畝)。
2、該塊地的'用途為林地。
3、該塊地東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二、轉讓方式:
1、甲方必須保證此地無爭議,如有爭議,甲方必須出面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甲方必須雙倍賠償。
2、該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元。
3、雙方簽字生效后,該土地的一切使用權及用途屬于乙方永久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合同。
5、乙方在施工承建當中如果受到村委會負責人及村民的阻攔甲方必須出面解決處理。
三、如有國家建設征用,甲方無權干涉。
甲方:
乙方:
丙方:(中間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已經依法批準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有償、有限期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聯(lián)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方式發(fā)生轉移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qū)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財政、建設、規(guī)劃、民政、環(huán)保、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協(xié)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以下統(tǒng)稱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進入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鄉(xiāng)鎮(zhèn)、村莊建設等規(guī)劃;。
(三)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權利;。
(四)已依法登記發(fā)證;。
(五)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權屬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九條通過出讓、轉讓和租賃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用于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和城鎮(zhèn)居民的住宅建設。除農村村民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外,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或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可以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建設用于銷售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
第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原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轉租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辦理轉讓、轉租手續(xù)。
第十二條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及其附屬設施流轉后,不再批準新的住宅及附屬設施用地。村民購買商品住宅并將住宅用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復墾的,參照本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和標準進行貨幣補貼,由村民轉變?yōu)榫用?,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p>
第十三條集體土地流轉實行合同管理和登記制度,以明確和規(guī)范流轉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座落、面積、質量;。
3、流轉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成交價款和付款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將一定年限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yè)的,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作為租賃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賃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比照國有建設用地的方式進行,按許可用途控制在最高年限以內執(zhí)行。
(二)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較長時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應實行有期限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
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手續(xù)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五)集體經濟組織有效證明;。
(七)地籍調查表、地籍測繪成果和地形圖;。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由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經審查批準符合流轉條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后,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城市、鄉(xiāng)鎮(zhèn)、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和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應當協(xié)助做好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經依法批準變更土地用途的,合同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合同,調整出讓價款或租金,并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特殊情況,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協(xié)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xù)使用的,按本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轉讓合同文本采用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轉租人與新的承租人應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提出申請,向市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機關審查同意。經審查符合流轉條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后,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
(二)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轉租合同;。
(三)雙方身份的有效憑證;。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抵押條件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一同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雙方身份的有效憑證;。
(四)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協(xié)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協(xié)商,可以贖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土地價格及收益。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并統(tǒng)一制定本區(qū)域內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執(zhí)行。
集體建設用地交易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加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交易起始價?;A設施配套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取,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有關土地交易稅、費和土地收入分配辦法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收入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參照城鄉(xiāng)一體化地價體系確定的基準地價或標定地價,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集體土地所有者享有優(yōu)先回購權。集體土地所有者放棄優(yōu)先回購權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tǒng)一管理,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和村內公益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流轉后的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未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城市、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應當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未按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途建設、使用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進入土地流轉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交易結果不予認定,并責令限期改正;未糾正的,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條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xiāng)(鎮(zhèn))及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規(guī)范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依法依規(guī)解決分戶登記發(fā)證中存在的問題,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分戶登記發(fā)證的條件及流程。
(一)分戶登記發(fā)證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用戶申請登記。需分戶單位或業(yè)主代表提出分戶登記申請。
2、土地權屬合法。包括土地權屬來源、四至界址、面積等方面。需核實用地審批文件與圖件、土地初始登記等相關確權資料,以及地籍測繪成果與地籍調查表。
3、報建資料完整。包括發(fā)改委的立項、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住建委的建筑施工許可、稅費繳款憑證等相關文件。
4、持有房屋權證。需分戶樓棟房屋已分戶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5、指標符合規(guī)定。主要審查建筑容積率、土地用途等指標與審批情況是否一致。
6、其它條件。
(二)分戶登記發(fā)證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由單位或業(yè)主代表提出分戶登記申請,窗口受理;。
2、審核土地的權屬資料、報建審批材料和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3、審查住戶面積分攤表、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等資料;。
4、符合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核發(fā)土地使用證。
二、不同類型住宅的分戶登記發(fā)證。
(一)福利性住房。
1、職工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的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由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登記發(fā)證所需資料。
2、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提出申請,提供登記發(fā)證所需資料,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3、原行政事業(yè)單位已撤銷、企業(yè)破產或改制的,由留守機構、改制后的單位或業(yè)主代表提出申請,提供登記發(fā)證所需資料,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二)商品房。
1、商品房分戶登記發(fā)證由房地產開發(fā)單位申請,并按規(guī)定提供登記發(fā)證所需資料。
2、原商品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已撤銷的,分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土地權屬資料完善,出讓手續(xù)完備,相關稅費已繳清的,由購買單位或業(yè)主代表提供登記發(fā)證所需資料,以及原開發(fā)建設單位工商登記注銷與開發(fā)資質注銷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申請辦理登記發(fā)證;二是土地權屬資料缺失,出讓手續(xù)不完善,欠繳稅費的,經市政府批準,按程序確定土地權屬,然后進行實地認界測繪確定分戶范圍,根據購買單位或小區(qū)業(yè)主代表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規(guī)劃報建手續(xù)等相關資料,辦理分戶登記。
3、出讓合同約定為綜合用途的土地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于20xx年8月20日之前已完成開發(fā)建設并已預售,但尚未辦理土地分戶登記的,由建設單位將土地按實際用途分解為綜合(商業(yè))和住宅,其中綜合(商業(yè))部分使用年限維持50年,住宅部分修改至70年,辦理修改出讓合同手續(xù)。
(2)對于20xx年8月20日之前尚未完成開發(fā)建設且未預售的項目,應憑有關規(guī)劃審定的文件先到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商業(yè)用地使用期限40年和住宅用地使用期限70年,辦理修改出讓合同手續(xù)。
(3)辦理修改土地出讓合同的,應先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方可辦理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
4、商品房開發(fā)項目改變了商住等用途比例、提高了容積率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按有關土地出讓政策補辦修改土地出讓合同手續(xù),補繳相關土地價款,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5、低層高檔住宅根據長政發(fā)【20xx】19號文件,按商業(yè)用地標準征收土地出讓金,按住宅登記發(fā)證,使用年限70年。從開發(fā)商處買地建房的按轉讓辦理,即屬于統(tǒng)一規(guī)劃設計,由用戶辦理相關用地手續(xù)自建的,在辦理土地分戶登記時,應先補辦土地轉讓手續(xù),并繳納相關稅費。由開發(fā)商統(tǒng)一建設銷售的,可依據土地初始登記,直接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6、房地產開發(fā)單位建設的商品房銷售給單位的,其土地按分戶登記辦理。
(三)經濟適用住房。
對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分戶登記發(fā)證,開發(fā)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準文件和核定允許銷售一定比例經營性用房的合法文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銷售的經營性用房應在批準的經營性用房銷售比例內,其有償部分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般從項目用地批準時間算起。經濟適用房項目補辦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則以補辦時間計算土地使用年限。
1、《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通知》(長政發(fā)【20xx】22號)文件實施前,對于經省、市政府批準、已完成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原則上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統(tǒng)一辦理土地登記,經濟適用房部分按行政劃撥地進行分戶登記發(fā)證。對于經營性用房部分在銷售比例內的分攤土地,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不補交土地出讓金;對于批準比例外的分攤土地,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簽訂出讓合同,并按該項目供地時相應的出讓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
單套經濟適用房中有部分面積作為商品房銷售的,不作出讓地處理。
2、《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通知》(長政發(fā)【20xx】22號)文件實施后,經市政府批準的經濟適用房項目,經批準的商業(yè)或經營性建筑面積比例在20%以內的,按分攤的土地面積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并按項目供地時相應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經批準的商業(yè)或經營性建筑面積比例超過20%的,按分攤的土地面積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并按項目供地時相應標準補交樓面地價。在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并補交相關費用后,方可辦理土地分戶登記。
(四)村民安置房。
使用國有土地建住宅安置小區(qū)的,由村集體組織準備用地批準文件、土地權屬資料、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統(tǒng)一申報辦理國有土地分戶登記。
三、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的其它問題。
(一)分戶登記發(fā)證中的土地確權。
對于單位的,歷史性住房用地尚未辦理土地確權手續(xù)的,需收集整理土地權源資料辦理土地確權審批手續(xù)之后,方可辦理分戶登記。
1、地面是本單位進出道路,其道路上所建房屋按正常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地面是公共道路,其道路上所建房屋應當剔除公共道路部分面積后,將剩余面積分攤登記發(fā)證。
2、地下空間辦理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按規(guī)定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可按地下平面分布和結構辦理分戶登記。
(三)分期開發(fā)建設項目的分戶登記發(fā)證。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分期建設分期申請登記分戶發(fā)證的,應嚴格按市規(guī)劃局批準的規(guī)劃平面設計圖和建筑施工圖進行。實際有調整的,必須以審批后調整方案為依據。第一期分戶發(fā)證時,要準確核算出各項用地指標,第二期分戶發(fā)證時,要將前期各項用地指標累積相加,以此類推,最后一期建筑量應控制在建筑總量的30%以上,開發(fā)項目超過相關指標的,應在修改出讓合同,繳清稅費后,方可辦理最后一期的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
(四)關于道路和綠地規(guī)劃調整問題。
凡住宅的主體建筑未按規(guī)劃設計進行建設,壓占規(guī)劃路幅和公共綠地的,不得辦理土地登記;如果住宅建筑按規(guī)劃部門批準文件建設后,規(guī)劃道路和綠地等又進行了調整,住宅建筑主體壓占調整后的路幅和綠地的,必須經市規(guī)劃局同意,按規(guī)劃調整后的有效面積進行分攤辦理土地分戶登記發(fā)證。
(五)關于查封、抵押等問題。
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房地產權利、設置的抵押權未解除或發(fā)生權屬糾紛等情況,暫不辦理土地分戶手續(xù)。
四、附則。
本規(guī)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我局原有關于土地分戶登記有關文件同時廢止,原有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三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占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三條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二十四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tǒng)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yè)、民政、財政、衛(wèi)生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fā)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讓、轉讓、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開發(fā)商品房地產項目和進行住宅建設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四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不和諧因素。
近年來,“三農”問題一直被稱為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問題的重中之重,新一屆領導集體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隨科學理論思想轉變?yōu)閺姶蟮膶嵺`武器,中國經濟社會,尤其是農村面貌將會出現(xiàn)巨大的變化。但目前現(xiàn)實社會中,仍存在著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矛盾:
(一)城市化進程加速化與農地銳減的矛盾。
經濟發(fā)展必然促進城市化進程發(fā)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城市數(shù)量不斷增加、城市規(guī)模不斷擴大,又必然需要大量建設用地。據報中國城市化水平1995年為29%,到為35%,而到則為45%左右??v觀中國建國以來城市發(fā)展與耕地變化簡史,可以看出,從1957年到間,耕地從112百萬公頃下降到95百萬公頃,年減少近1,000,000萬公頃[1]。這嚴重沖擊保護耕地的國策。
(二)農民土地被征獲得極少的補償金與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而獲得巨額差價的矛盾。
我國土地管理法律體系規(guī)定了農地只有被國家征才能進入地市,這樣就使得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造成國家對農地使用權的不當干預,無償?shù)娜〉棉r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的增值收益,而收益返還用于農村建設的卻是其中極少的一部分。從而政府、鄉(xiāng)鎮(zhèn)干部與農民間的關系對立,矛盾尖銳。
(三)農地使用權之流轉趨勢與國家法律規(guī)范嚴格限制間的矛盾。
以土地管理法為主的法律體系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是嚴格禁止、限制的,只有極少數(shù)情況例外,但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但現(xiàn)實中,這些禁限基本處于失靈狀態(tài),各地農地流轉隱形市場大量存在。隨經濟發(fā)展、戶籍制改革,村民買賣、抵押房屋及宅基地屢見不鮮;名為聯(lián)營實為土地租賃、甚至買賣的現(xiàn)象也比較嚴重;在皖粵等省份亦以地方立法形式出臺了集體建設用地有償流轉等辦法??梢?,現(xiàn)實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靠一味的禁止是無法解決的。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尤其是其流轉問題,已經成為嚴重影響農村發(fā)展的重要問題。隨中國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建立如何充分體現(xiàn)、發(fā)揮土地使用權生產要素作用的,使之能正常、合理、高效利用的制度刻不容緩。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對于其使用權及使用權流轉,我國法律如是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建設用地需使用國有土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建設用地、村民建房用宅基地、鄉(xiāng)村公益建設用地等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除外;該法60條,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yè);該法62條,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法63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集體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發(fā)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35、36條等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得抵押,但抵押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的,相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等等。從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持否定態(tài)度的,但有兩個例外:即土地管理法第63條擔保法第36條的規(guī)定。即便如此,該種情況也只占集體建設用地中很少的一部分,而且,農民集體從中也多不能獲得收益獲收益有限[2]。如此之規(guī)定,已經與我國經濟社會之現(xiàn)實嚴重脫節(jié),具有明顯的缺陷性:
(一)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主體嚴重虛位、權能殘缺不全。
按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所有。但在人民公社解體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基本解體,目前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就其本質已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制定時的那種以自然村為界、以農民集體土地為基本財產、以組織體的方式由農民在組織體內以土地為基本勞動對象統(tǒng)一經營、管理集體所有土地的社會組織形態(tài)。那是一種具有土地資產合作化特征的集體經濟組織[3]。故現(xiàn)在農村集體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有效組織形式和程序,為某些村干部權力尋租留下空間。
而農村土地處分權能則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政府行政權力的強行介入,變成政府的征地權。
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質上是一種由國家控制、但由集體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中國農村特有的制度安排。集體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而已,真正擁有支配權的是國家[4]。造成在行政權力參與下,農民集體土地權利被侵害,土地農轉非有增無減,有禁無止。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即以支配物質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這應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法律屬性[5]。它是由集體土地所有權所派生出的一種用益物權,使所有人以外的權利主體對土地而為不侵害所有權的自由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從而對土地利用以實現(xiàn)其經濟目的的權利。
而我國法律規(guī)定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僅在用途上僅限于村民自己對集體土地之于公益、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及住房用宅基地等之使用,而且在數(shù)量上也嚴格限制,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為收益更是嚴格控制,使集體集體建設用益物權缺失其最為重要的全能――收益全能,土地資源作為生產要素不能得到最優(yōu)配置,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fā)揮。
按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由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經營管理。然而現(xiàn)實中,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已經因為農地由村民占有、使用而為村民享有和行使;而農地管理權行使的一個最重要的表現(xiàn)就是選擇農地使用制度,自主安排農地用途。但實際上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已由國家通過法制的形式統(tǒng)一作出安排,農村集體只能執(zhí)行、并不能自主選擇。更何況,如上文所述,如今的村(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已經并非制度產生之日的集體經濟組織等。如此情形之下,致使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組織和程序的缺失,加之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少可操作性,價值巨大的外部利益性誘惑,造成現(xiàn)實中隱形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大量存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處于一種違法、不合理、混亂的狀態(tài),不利于農村土地市場的形成。若不及時引導、規(guī)范將可能對我國國有土地市場造成嚴重沖擊。
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國家是持謹慎態(tài)度的。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開放,將直接影響到農地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等。但隨經濟的發(fā)展,新農村建設需要土地,村民權益意識的提高要求分享農地流轉之收益,改革試驗與農民探索為流轉工作做了政策儲備,更重要的是農地使用權流轉隱形市場大量存在。如1990年以來,珠、長江三角洲及一些大中城市市郊,農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間,自建廠房、倉庫和店鋪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顧法律的限制,直接進行土地非法出租等。通過隱形市場、改變用途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數(shù)量是巨大、驚人的。但這些流轉畢竟在法律、政策上未得到明確認同,是在雜亂、無序及隱蔽的狀態(tài)下進行的,缺乏合理規(guī)制,從而難免引發(fā)諸多問題,導致糾紛及矛盾沖突,影響農村穩(wěn)定發(fā)展[6]。
可見,如果政府一味無視制度的歷史沿革與市場的現(xiàn)實需求,強調市場的高度管制與禁止,而不是通過疏通和堵漏相結合的土地制度去變革現(xiàn)行制度中不適應經濟生活的部分,將可能導致因管治過度而引發(fā)的政府失靈,加劇矛盾。
綜上所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否流轉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fā)展的制約性因素之一,而現(xiàn)行調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法律法規(guī),因其自身的滯后性、局限性以及故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改革,勢在必行。
三、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合法化、規(guī)范化流轉。
中國現(xiàn)行農村土地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強化權力的制度安排,其最大的弊端在于限制和約束了農民自由而全面地發(fā)展。建國以來的多輪土地改革之所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終將政府對土地的統(tǒng)一管理職能和政府壟斷職能混為一談,而沒有去圍繞土地經濟運行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機制基礎進行創(chuàng)新,一直因為政府自己調控自己,政府自己監(jiān)管自己而治標不治本。[7]”因為農村土地制度的構建直接關系農民階層的命運,改革不能忽視其愿望與訴求。故新的改革,應走出一味強調政府管制與控制的誤區(qū),在尊重歷史與現(xiàn)實市場需求的基礎上,依靠公有制土地實現(xiàn)形式的產權創(chuàng)新,實行疏通與堵漏相結合的靈活的土地制度。
(一)明確界定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及其代表主體和其享有的農地權利。
如前文所述,目前現(xiàn)實社會中有些地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謂村(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在性質上已不同于土地管理法頒布時的集體經濟組織,這就使得大多數(shù)情況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由村委會――這一有準行政性質的'基層村民自治組織充當,在監(jiān)督機制缺乏的情況下,也為個別村干部權力尋租留下空間。
這種情況下,需合理界定農村實際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其實,真正的所有權主體應是農村全體村民,而非某個經濟組織,經濟組織只是占有、經營與管理而已。
村集體擁有所有權,當然應當擁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而不是目前的收益權能受限、處分權能缺乏的所有權。這將嚴重影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資源、一種資本在市場經濟中作為生產要素功能的發(fā)揮,制約農村經濟發(fā)展壯大。
故應當賦予農村集體權能完整的農地所有權,讓在全國普遍存在的具有相對獨立主體資格的村民委員會為集體所有權代表主體。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真正分離,適當限制其集體財產權及經濟權能,而加強其公共管理與服務職能。即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根據市、縣級政府土地規(guī)劃組織本行政區(qū)劃內各村委會實際情況對本鄉(xiāng)(鎮(zhèn))土地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在計劃管理、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由農村集體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所有權、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及流轉的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這樣以來,既可使權利與權力相互制約,避免權力尋租,又可充分發(fā)揮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加快農村經濟發(fā)展步伐。
(二)加強城鄉(xiāng)土地利用規(guī)劃,合理界定集體建設用益物權類型、權能及具體流轉制度。
在我國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才是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而作為集體成員的村民,只享有對土地占有、經營、使用的權利。故就作為建設用地者個體的村民所享有的使用權來說,其在本質上為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
作為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某一方面對物的支配權。而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即對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圍內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處的收益不僅表現(xiàn)為對土地開發(fā)利用之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權,還表現(xiàn)為處分某一方面對土地的支配權,即通過用益物權之流轉增加收益的行為[8]。
而我國目前村民所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僅在用途上為國家法律所嚴格限制,而且對于流轉性收益的取得更為法律所禁止。這不僅有悖于用益物權理論制度,更不符合現(xiàn)實之需求,不利于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只合理配置與利用,從而也導致了現(xiàn)實生活中農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流轉禁而不止、隱形市場大量存在、國家對集體建設用的調控失靈的危險狀態(tài)。
綜上所述,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現(xiàn)狀,國家不應一味強調管制、禁止,而應當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基礎上加快法制建設、政策疏導,在加強城鄉(xiāng)建設用地統(tǒng)籌、科學規(guī)劃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型的用益物權具體情況承認其流轉之合法性,準予已經不負擔或所負擔的保障功能已極其微弱的集體建設用益物權自由流轉,明確出讓、轉讓、抵押、出租、土地入股等具體流轉形式,加強流轉之監(jiān)督指導,嚴格限制不法、不當流轉。
所以,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益物權制度。按用途將其劃分為村民宅基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公共設施和公益建設用地及預留機動用地等類型。從城鄉(xiāng)統(tǒng)籌、協(xié)調發(fā)展之需出發(fā),按合理用地、公平協(xié)調之原則,編制科學合理的城鄉(xiāng)建設用地遠期、近期規(guī)劃,對于按照土地利用規(guī)劃確定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制定具體不同的流轉制度。使村民亦可根據土地利用規(guī)劃,再不改變規(guī)劃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土地利用方式。使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利用。
建設單位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除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及村民宅基地依法經批準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劃用外,應以有償方式取得[9]。
對于村民宅基地,其主要是村民用于建房,故其權能應包括占有、使用、處分某一方面對其的支配權。所以在堅持“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對其流轉做一定限制,禁止倒賣等形式的純粹性的宅基地流轉,對于因戶口遷移而致的“地隨房走”的情況則允許其流轉。因為在我國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基本上是無償?shù)模姑總€村民都能受益的付利性制度,這必然要求權利主體權利取得的身份性。
對于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其主要用于工商業(yè)建設,故其權能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其可以自由流轉。因為集體建設用地被劃為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時,其已不再附有村民社會保障功能,而成了完完全全的工商業(yè)用地,故其更加具有市場性與經濟性,故立法應放松對其流轉之限制,允許相應主體在取得該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進行相應開發(fā)利用后,可以自由流轉,以提高土地資源之利用效率。
對于公共設施和公益建設用地,主要用于鄉(xiāng)村建公共設施和公益建設,故其權能應包括占有、使用等。因為事關農村公共利益,對其若許可流轉,不僅因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會造成巨大投資浪費,更會嚴重影響農村的生活、生產。所以,對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和公益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要嚴加禁止。
而對于預留機動用地,因其具有彌補其他類型用地因經濟發(fā)展而數(shù)量不足之功能,故對其流轉應視情況而定,其流轉應以更加有利于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及城鄉(xiāng)協(xié)調發(fā)展為原則。
(三)建立土地管理人制度,加強產權登記及流轉實施工作。
目前我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不規(guī)范的原因,一方面是國家法律調整的缺乏,另一方面就是其流轉中間性管理層的缺位。目前,大多數(shù)地方集體建設用益物權不是受政府嚴格控制、禁止流轉,就是政府管理不到位,任村民隨意流轉。若一味強調政府控制而不顧市場經濟發(fā)展之形勢、現(xiàn)實之需求,將可能導致政府管理失靈[10]。同樣,如果任其自流,不加干涉、規(guī)范、調控,又可能因為外部收益造成過度農地集體化問題,集體建設用地的供給者存在非常強烈的農地轉用沖動。對此若不能有效控制,其后果必然是大量集體建設用地無序進入土地市場,嚴重沖擊現(xiàn)有土地市場、制度。
所以,要解決如上問題,必須加強國家土地宏觀調控,而非一味地控制、禁止。在廣大農村地區(qū)建立由政府、社會中介、村民參與的,由政府特批的中介性流轉管理機構。
在該制度下,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使用權穩(wěn)定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原則,土地中介管理機構接受土地用益物權人委托,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申請、經市縣政府審批,將其擁有的土地用益物權在一定期限沒內移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其中,該過程的實施,須以產權明晰、權義明確為前提。故該土地管理中介機構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過程中,首先應加強土地產權及其上所附的權利義務登記工作,并對這些信息進行公布,使外人得以知悉;當有需要流轉的土地時,中介管理機構對流轉雙方磋商進行協(xié)調,尤其要對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的村民進行指導登記,促成雙方流轉成功交易;最后,由該機構對流轉后的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服務,相關信息統(tǒng)計及流轉后的糾紛進行初步調解等。
當然,該中介機構在其服務的過程中應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機構自身運轉等支出。
集體建設用地作為農村最為重要的資源、資本,其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給他人后,村集體就會對其暫時失去支配及再次收益的權利,為了使移轉了土地使用權后的農村經濟發(fā)展不至受到影響,應對土地使用權流轉收費制度,對流轉收益進行合理的分配。
在流轉期間,由土地管理中介機構協(xié)助土地使用權出讓方與受讓方進行協(xié)商、交易,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在交易時收取一定的資源費,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之用,以發(fā)展農村經濟。()建立資金使用公開制度,由村民代表大會及土地管理中介機構作為監(jiān)督人,對資金使用行使監(jiān)督職責。
要做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同地、同價、同權”,在國有土地存量日少、價格日漲的現(xiàn)實情況下,勢必會導致政府與民爭地的現(xiàn)象發(fā)生。因為一方面政府失去了原來的農地轉用審批權、征地權受到限制等,使其失去了農地經濟來源。另一方面農地存量相對于國有土地而言,數(shù)量巨大,故在流轉時價格可能遠低于國土,從而農地過旺流轉嚴重沖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如此一來,政府部門就可能采取一些影響公平競爭的措施,例如濫用征地權,更改土地規(guī)劃及村鎮(zhèn)建設計劃等。不僅使法規(guī)政策付諸東流,影響法治威嚴,更將嚴重影響農村村民權益。
所以,必須對兩類土地使用權兩種流轉形態(tài)進行合理協(xié)調。對此,可以在統(tǒng)籌城鄉(xiāng)土地規(guī)劃、合理分配各類用途土地數(shù)量的基礎上,用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流轉稅收及土地儲備制度等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兩種流轉形態(tài)協(xié)調,以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有效實現(xiàn)的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得以有償、合理、規(guī)范流轉。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五
第一條本。
合同。
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并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
第三條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隨土地使用權共同出讓,范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河北省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并領有土地使用證后,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當?shù)赝恋匦姓鞴懿块T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六條土地概況。
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畝(大寫:_________畝),其位置及四至范圍。
甲乙雙方約定準確標示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座標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畫押)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土地交付現(xiàn)狀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xiàn)狀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規(guī)劃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規(guī)劃用途為集體建設用地。
第九條出讓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五十年,出讓年限到期后,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自動延續(xù)五十年,以此類推,直至該土地滅失為止。
第十條本合同附件村委會決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等與之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guī)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guī)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出讓款項。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畝,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款項支付。
經雙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具體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若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guī)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3、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xiàn)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該土地的,甲方除退還上述第十二條乙方支付的款項外,還須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第十五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xù);甲方應予以全力協(xié)助。
第十六條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征地補償(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乙方所有。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后,發(fā)生了甲乙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變動、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甲乙雙方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fā)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
第十九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及合同修改,變更、補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另行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變更,補充均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進行,經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3、修改、變更、補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視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且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補充合同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視為雙方對本合同的變更,應以補充合同為準。
第二十一條其他。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見證方(見證方為個人,須可手寫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村集體使用建設用地申請書簡短篇十六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廣東省的有關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并領有土地使用證后,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guī)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當?shù)赝恋匦姓鞴懿块T辦理有關手續(xù)和按規(guī)定繳納稅費。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大寫: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所有證號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圍詳見附圖。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七條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xiàn)狀為:
第八條年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總建筑面積,應當取得甲方和土地、規(guī)劃部門同意,并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補簽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guī)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guī)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經雙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
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條年月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guī)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xù);甲方應予以全力協(xié)助。
第十七條。
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征地補償(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甲方,甲方對乙方所剩余的出讓年限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最遲在期滿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或集體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續(xù)期權;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雙方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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