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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件事情上得到收獲以后,寫一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yōu)質的心得體會呢?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心得體會吧,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描寫民法宣講題目心得體會和感想一
一是緊抓領導干部“關鍵少數”。落實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會前學法制度和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法制度,開展民法典集體學習,將民法典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考試內容,舉辦民法典講座,贈送民法典書籍,推動各級領導干部學好用好民法典。
二是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組織全市中小學校通過法治講座、主題班會、晨讀、征文演講、知識競賽、模擬法庭、手抄報等多種形式開展民法典宣傳教育活動。
三是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市直各單位、特別是承擔執(zhí)法、司法、守法普法職能部門,結合實際開展宣傳,加強釋法說理,豐富宣傳形式,創(chuàng)新宣傳載體,把對民法典的宣傳教育融入執(zhí)法、司法和服務、管理過程中。
四是成立民法典普法宣講團。針對不同行業(yè)、不同人群,分領域、分層次舉辦民法典講座。組織法官、檢察官、律師進機關、進單位、進學校、進社區(qū)、進鄉(xiāng)村、進企業(yè)、進軍營,舉辦民法典宣講活動,普及民法典知識。
五是廣泛開展民法典進村(社區(qū))活動。組織村(居)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等,深入鄉(xiāng)村、社區(qū),采取以案釋法、設立法治咨詢臺、法治講座、贈送民法典讀本、法治文藝演出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
六是集中媒體宣傳優(yōu)勢。各類新聞媒體結合各自特點,及時推出釋法說理文章,制作播出專題節(jié)目等形式。融媒體中心開設《法治xx》和《xx時訊》有關民法典宣傳專欄。各單位利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社交平臺,積極運用圖解、動漫、h5、短視頻等適合新媒體傳播的方式,掀起社會公益宣傳熱潮。
七是廣泛運用各類宣傳陣地。充分借助法治公園和長廊、戶外電子屏、宣傳欄、“村村通”廣播、窗口服務單位法治文化陣地等宣傳載體,開展民法典學習宣傳。
通過一系列的學習宣傳活動,廣大干部群眾深刻認識到了《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了貫徹實施《國民法典》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形成了學習好、維護好、運用好民法典的濃厚社會氛圍。
描寫民法宣講題目心得體會和感想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6]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中國臺灣地區(qū)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不予執(zhí)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描寫民法宣講題目心得體會和感想三
()確申字第號
確認申訴人(寫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地址)。
確認申訴人以(寫明申請確認的案由)為由,提出確認請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確字第號裁定不予確認,申訴人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訴。
(寫明確認申訴人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本院查明,(敘述確認案件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
本院認為:(決定不予確認的理由:即: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原司法行為合法、原不予確認決定并無不當、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進行闡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引述具體條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引述具體條款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為(裁定、決定)不予確認違法。
(合議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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